根据《关于做好2016年全区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及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内教办函[2016]126号)文件要求,我校决定开展2016年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现将评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名额分配
2人
二、申请条件及评审程序
参见《内蒙古工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附件二)
三、材料报送要求
(一)报送时间:2016年9月12日
(二)报送地点:电力大楼0819学生工作办公室
(三)报送材料:
1、按照填表说明规范填写的《2015-2016学年度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三)一式三份及证明材料一份(证书、论文复印件等);
2、学生个人事迹材料
3、成绩单
特此通知
附件1:《内蒙古工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
附件2:2015-2016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3: 2015年大三体测成绩
学院 |
国家奖学金 |
备注 |
机械学院 |
3 |
|
信息工程学院 |
3 |
|
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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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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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学院 |
5 |
|
土木工程学院 |
4 |
|
管理学院 |
3 |
|
外国语学院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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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院 |
2 |
|
人文学院 |
2 |
|
建筑学院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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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学院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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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学院 |
2 |
|
轻工与纺织学院 |
2 |
|
矿业学院 |
2 |
|
合计 |
40 |
|
附件1
内蒙古工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为保证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字[2007]779号)以及《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内教办[2010]115号)等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名额(约为全日制本、专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人数的0.3%)确定,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4.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生活俭朴;
5.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优异,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各方面特别优秀;
6.在校学习期间综合测评成绩和学习成绩都居本班前10%,且无补考、重修科目;
7.对于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取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全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参评学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或良好以上(残疾学生除外)。
9.在校学习期间无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三章 评 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并向所在学院提交《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第八条 各学院依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专业、班级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请示校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九条 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班主任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上报学院。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申请学生的条件及有关材料,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初审名单并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在《初审名单汇总表》及《申请审批表》上签属意见,报送校学生工作处。
第十条 学院提交的名单由校学生工作处复审,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评定。评定结果在全校公示3个工作日(受理单位为学校纪委、监察处、学工处)无异议后报送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及管理
第十一条 上级部门批复并拨款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申请审批表》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校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